◎王惠光 律師
高雄城中城大樓的大火造成46人死亡的悲劇之後,內政部在110年10月21日火速通過公寓大廈管例條例的修正草案,想要以法律強制民國84年之前已建築完成而尚未成立管委會的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
但是,城中城大樓的火災和有沒有成立管委會到底有沒有關係,只是強制成立管委會,不只沒有解決問題,反而會造成更大的問題。
為什麼很多老舊大樓到今天還沒有成立管委會,歸根究底,最大的因素就是「錢」的問題。有了管委會,住戶就要額外多繳一筆管理費用。對於那些房屋價值較高的公寓大廈而言,買得起房子的住戶經濟能力普遍都比較好,繳交管理費相對而言就不是大負擔。而且,如果大樓有管委會管理,通常會讓大樓整體價值更為提昇,所以經濟條件較佳的大樓其實也幾乎都已經成立管委會。
而那些沒有辦法成立管委會的公寓大廈,通常也就是房屋價值較低、住戶經濟能力普遍較差的社區。因為管理費都是用在公共區域的事務上,而經濟能力較差的住戶,能夠維持自己建物專有部份的正常運作已經有問題了,哪裡願意多繳一筆管理費去花在公共區域的事務。
即使強制成立了管委會,如果錢的問題沒有解決,還是沒有辦法解決現存老舊大樓的公安問題。管理費多寡是由住戶決議,住戶若決議只繳交低額的管理費而沒有足夠的管理基金,仍然無法提昇大樓的公共安全。更且還可能有大量的住戶不願繳交管理費,恐怕催繳管理費的訴訟都打不完,遑論維護大樓的公安。
而更重要的是,管委會成立之後還要有人願意當委員。因為管委會的委員有管理的義務,沒有盡到義務還要被處罰甚至被判刑,委員又都是無給職,經濟條件較差的大樓,住戶們都要為生活奔波苦惱,哪裡來閒功夫去當委員。如果勉強成立管委會,委員的推舉就是大問題,如果是由不適任的住戶勉強就任,為大樓帶來的問題可能比沒有成立管委會還來的多。
管委會委員的責任其實很大,依照消防法第六條的規定,管委會應依法設置消防設備並維護之,即使不是營業場所,管委會也要在公共區域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如果沒有設置及維護,一旦發生火災導致傷亡,管委會的委員就會有過失責任,而如果是營業場所,管委會委員甚至還要負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責任。
以城中城大樓為例,因為住戶的經濟條件普遍不佳,即使當時的法令是強制成立管委會,但管委會並沒有強制的公權力,可以推想而知很難湊到足夠的管理基金來設置應有的消防設備,問題還是存在。
依照現行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消防法的規定,是把消防設備的設置及維護責任交由管委會負責,而現在內政部修法方向所打的如意算盤就是強制成立管委會並且將責任丟給管委會。但既然錢才是問題,錢的問題如果沒有解決,強制成立管委會根本沒有解決任何問題。內政部的修法方向只是推掉政府的責任而已,根本沒有解決問題。
其實要檢討的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是現行消防法令中對於公寓大廈中應設置的消防設備規定是否充分,如果不足就要立法補足。而更重要的是在執法層面上的加強,像城中城大樓在火災前居然會有消防單位要去檢查而被鐵門阻擋無法進入的情形,這都是公權力機關執法鬆散所致。
消防事務不能完全交給沒有公權力作後盾的管委會來執行。如果管委會無力執行,就要由公權力機關介入貫徹執行。如果該大樓無法成立管委會,或真的存在很多低收入戶,就應該由行政機關編預算直接介入為該大樓設置消防設備。
回想二十五年前台中衛爾康大火之後,帶動了消防及建築法令大幅修改,使得營業及公共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獲得普遍的提昇,也許這一次城中城大火,也會為住宅場所消防安全的提昇帶來契機。